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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考核应看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

             来源:广东洁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阅读:3331 更新时间:2021-10-26 09:59

随着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大幅度提高,改善了生态环境。各类创建活动对提升污水处理水平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如在生态县、生态市创建中,包含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模范城市环境创建指标中,都包括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完成COD削减任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但由于建设资金和环境价格体系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还存在“重水轻泥”的现象,即重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忽视污泥处置设施的配套,重视维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忽视污泥的规范处置,造成大量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得不到有效处置,引起新的环境问题。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的操作解释中,明确规定“出水水质和其他指标(如污泥处理等)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处理量按零计”。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泥的控制标准比较宽泛。据笔者了解,在实际的执行中未出现因污泥处置不达标而相应对污水处理量打折扣的现象,因此,这条解释到目前为止还流于形式。

按照前述《实施细则》的思路,笔者认为,为突破当前水处理污泥污染环境方面的困境,在我国目前的环保考核体系中,应全面引入“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作为考核指标,其计算方法是用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泥规范处置率相乘,如某地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为80%,而其水处理污泥的规范化处置率只有50%,那么这个地区的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为40%,也就是说这个地区的污水只有40%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其余60%的污水,有20%未经处理直接排放,40%虽然得到了集中处理,但其中的污染物富集在了污泥中后,又通过各种途径重新进入环境,这部分废水处理对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无效的,实际上相当于未得到处理。

相应地,在污染减排考核中,也应该对通过污水集中处理实现的COD减排量进行修正,以COD减排量乘以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的积作为认可的减排量,可以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算,也可以按地区算。

污泥危害有目共睹,但目前的困境是,虽然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都已意识到水处理污泥的不规范处置带来的巨大危害,但由于资金和体制问题,水处理污泥的污染一时还得不到根本解决。比如相当一部分水处理设施是由市政部门建设和运行的,部门之间的不配合使得环保部门在监管和执法上困难重重,处境尴尬;一些已经建好的污泥处置设施,由于在建设前未考虑污泥的无害化处置问题,以及在污水处理费中原本就未包括污泥处置费或者虽然包括了但长期被挪作他用,致使污泥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行资金得不到保证,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水处理污泥虽然属于固体废物,但相当部分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目前仍存在争议。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操作性不强,对不规范处置水处理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较难在现行法律中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以上两点造成环保部门在污泥的规范化处置方面难有大的突破,但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责任。所以说,环保部门的困境是对水处理污泥的污染防治是有责任,无手段,必须找到一个有力的抓手,才能突破目前的僵局。

如全面引入“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作为考核指标,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如何对污泥规范化处置进行认定,目前常见的填埋、堆肥、直接制砖等都不能算作是规范化处置,建议环境保护部制定简便、易操作的认定方法。

若能在城考、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县、生态市的创建考核和污染减排考核中全面引入“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这一指标,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将极大推动我国水处理污泥的规范化处置工作,使环境治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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