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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固废法》中“所需处置费用不规定的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更新时间:2022-12-05 16:3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28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把对本条第一款列明十三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区分为限额罚和倍数罚两种情形,其中规定,对于有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近日,某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企业擅自堆放、倾倒危险废物,经调查核实,发现现场危险废物数量不到一吨,评估结果处置费用共8千余元。

案件讨论中,关于适用法律,大家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但在如何理解“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这项规定时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该企业应当处罚款20万元,理由是根据《固废法》本条规定,该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是处置费用8千余元,不足20万,应当按照二十万元确定罚款金额。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该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标准规定,应当处以危险废物所需处置费用的3被罚款,“所需处置费用”应当以20万元为处罚基数,对企业处于60万元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该企业应当处60万元罚款。理由是:

一、从立法目的上理解,《固废法》加大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其第一款规定的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四项违法行为,以前的法律规定处罚金额都较低,甚至有的甚至以民事责任替代了行政责任,不利于打击这些违法成本低(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所得利益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违法行为。现行《固废法》将前述四项违法行为列入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专门条文且按照处置费用倍数进行处罚,既理顺了法律条文的逻辑,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又提高了处罚的幅度,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决心。

二、从立法技术上理解,《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倍数罚的规定,确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处罚基数。对于罚款金额的确定,法律通常规定限额罚、倍数罚、比例罚、倍比结合罚等确定方式,较少情况下规定不限额罚方式。综合起来看,本条第二款采用了限额罚和倍数罚两种方式,一是限额罚,对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倍数罚,对有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应当指出的是,在本款倍数罚中,“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实质是把“所需处置费用”分为“二十万以上(含本数)”和“不满二十万”两个档次作为倍数基数。结合自由裁量权,二十万以上(含本数)的,直接以实际产生费用乘以倍数;不满二十万的,一律按照二十万为基数再乘以倍数,以此确定处罚金额,而并非在倍数罚之外又规定了限额罚。

三、从执法实践上看,该项法律规定有力地区分了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依法治污、精准治污。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其后果是严重的,后续需要大量的精力、技术去清理治理,修复成本很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违法、谁受罚”的原理,结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固废法》既让违法者受到严厉的处罚,又要违法者修复好污染后果,极大地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于遏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具有强大震慑力。本案中,某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构成《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采用倍数处罚的处罚金额确定方式。评估该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不满二十万元,应当以二十万元作为基数,按照自由裁量权规定处以三倍罚款即60万元,同时责令其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承担处置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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