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合作/投稿:010-6581568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邮件
谷腾环保网 > 谷腾研究 > 正文

废气处理设施突发故障排污,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3-10-16 10:22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烨 阅读:202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23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对某PVC装饰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挤出工段产生非甲烷总烃、氯乙烯和氯化氢,配套水喷淋+UV光解净化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勘明,系因废气处理设施电路临时发生故障跳闸,未及时发现。

如何定性处罚?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本案挤出工段产生非甲烷总烃、氯乙烯和氯化氢,其中氯化氢不是挥发性有机废气,因而不构成“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适用《大气法》108条规定实施处罚。本案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适用《大气法》99条、《环境保护法》63条规定,应处10元—100万元的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要件有三方面:一是主观故意实施,二是设施未运行,三是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构成要件为两方面:一是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二是废气类型属于挥发性有机废气。

本案因废气处理设施电路临时发生故障跳闸,未及时发现。显然不具备主观故意,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缺乏主观要件。

该公司挤出工段产生非甲烷总烃、氯乙烯属于挥发性有机废气。结合《关于不正常运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查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20〕452号),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20第2款和第99条属于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作出的一般规定,第45条和108条第一项属于针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作出的特别规定。

同时,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之适用原则,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合适。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

关于“废气处理设施突发故障排污,如何定性? ”评论
邮箱: 密码: 新用户注册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谷腾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电话:010-65815687

E-mail:37571214@qq.com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十四五开篇之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第三阶段,VOCs治理任务…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自十三五规划以来,全国掀起“VOCs治理热”,尤…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月31日,在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