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奖励举报环境违法
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届时将根据举报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规定》指出,对举报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限期治理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的;违法倾倒超标污水或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废水的;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等情形,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举报属实并做出了行政处罚,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规定》强调,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可继续对其举报。
为迅速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在接报后迅速做出调查处理。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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