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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查处不应掷地无声

更新时间:2014-10-20 13:48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 阅读:727 网友评论0

 
广西金河矿业公司日前因非法排放涉重废水被立案查处。

来自广西环保部门的通报称,2014年7月15日、30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尾矿库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两次均发现其重金属镉、锌浓度超标。截至7月30日,外排废水中镉、锌浓度虽较前次监测有所下降,但仍然分别超标8倍和9倍。

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资料显示,拉么锌矿选矿厂建于上世纪50年代,有色金属锌、铜储量丰富,还伴生有锡、钨等微量贵重金属元素。

另据媒体报道,由于拉么矿一期尾矿库闭库施工,不具备排污条件,河池市南丹县环保局暂停向拉么矿发放2014年度排污许可证。然而,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不具备排污条件的情况下,拉么矿仍然私自将选矿砂水通过选矿加工区选矿废水深度处理工程浓密机浓缩形成膏体后,排入590矿窿采空区进行填空。

环境监察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就是这样一家没有排污许可证、被环保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停产的企业,今年以来一直在违法生产,并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停止试运行。

事实上,早在2011年7月,河池市环保部门对金河公司冶化厂进行检查时,就对该厂渣场三防设施等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但公司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2012年,龙江镉污染事件发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认定,金河公司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

泄漏镉量20吨、事发河段镉超标80倍、污染波及300公里河段、下游上百万人饮水安全一度受到威胁……这组数据反映了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被专家称为“世界罕见”的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

在这起突发环境事件中,包括3名渎职、受贿官员在内1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龙江镉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单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包括2名公司高管在内3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在2012年那场龙江镉污染事件中,这家企业已是元凶之一。那么,时隔两年,造成污染事件的肇事企业再次因非法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被环保部门调查。谁给了企业二次污染的胆量?自治区环境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排污许可证管理还在沿用1988年发布的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的法律地位没那么明确,才使得环保部门据此执法缺乏力度。

据了解,此次污染事件发生后,河池市环保局、南丹县环保局均及时向南丹县人民政府建议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河池市环保局还拟对拉么锌矿处以30万元罚款,并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事实部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报道,2011年,金河矿业的营业收入达9.39亿元。

在9.39亿元的营业收入面前,30万元的罚款无关痛痒,也再一次印证了环境执法中最头疼的问题,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目前,我国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主要有罚款、吊销许可证、警告、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其中,50万元的罚款上限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如果企业触犯了刑法,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企业的震慑力比罚款要大,但环保部门只能是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具体怎么做,还要受检察院监督。

环保法律要让企业心生畏惧,才能走出泄漏污染—被查处—恢复生产—再泄漏污染的怪圈。

去年最高法和最高检针对刑法338条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但新法重责之下,仍然不断发生此类事件,令公众在质疑地方监管的同时不禁发问,不良企业如此作为,究竟挑战的是谁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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