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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污染维权被指举证诉讼难 多引发群体事件

更新时间:2014-10-31 12:38 来源: 作者: 阅读:801 网友评论0

      伍荷是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香雪兰溪小区的居民。这小区的名字很美,却一度被散发着恶臭的垃圾所包围。为了“能早日呼吸上一口新鲜的空气”,她和热心邻居组成“维权联盟”,还做好了“打两年持久战”的准备。

    转折点出现在“维权联盟”成立不到一个月的时候。一群人与垃圾的战争算是“初战告捷”——附近5个非法垃圾填埋场均已开始治理,个别填埋场的清运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漂浮在空气中的臭味少了很多。

    伍荷和邻居们的维权故事,只是近年来众多有关垃圾污染维权案例中的一个。

    “(有关)垃圾污染维权的案例是近几年才开始多起来的,且仍处于峰值,并无减少迹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信访多,诉讼少

    王灿发同时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任。该中心成立于1998年10月,旨在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某种意义上说,这一中心介入的案例,能折射出时下中国有关垃圾污染维权的现实。

    “原来通常使用填埋的方式来处理垃圾,垃圾填埋场附近会有很大的空地,周围一般都没人,也不会引发太多纠纷。”王灿发解释,但是现在,城区扩建到垃圾场周围,居民生活在垃圾场周围,就容易产生纠纷。

    “中心时有接到居民反对垃圾焚烧厂建在居所周围的电话。垃圾焚烧厂是近几年才热起来的。”王灿发介绍道,“许多人担心,垃圾焚烧时会产生二恶英等危害物质,危害到附近居民的健康。除此之外,垃圾在运输及存放时,也会产生恶臭味(让人产生不适的感觉)。”

    “另外,由于涉及到垃圾运输成本,垃圾焚烧厂建得都不会离市区太远。”王灿发说,一般来说,如果焚烧厂距离居民区近,一些居民就会提出反对意见。

    上述原因,导致近年有关垃圾污染维权的案例数量快速上升。不过,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例却并不多见。

    中心公益律师戴仁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近5年来,中心接手的有关垃圾污染维权的案例,走法律途径解决的仅有4起。其中,3起有关于垃圾焚烧,1起有关于垃圾填埋。

    在这4起案例中,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只有两起,均与垃圾焚烧有关。

    中心志愿律师刘金梅曾代理这两起垃圾焚烧案。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之所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比较少,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受害人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对此,王灿发补充道,有人会担心,自己能否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在一些案例中,垃圾焚烧厂还未建设,居民如果起诉垃圾焚烧厂造成污染,就没有确凿的证据。而垃圾焚烧厂的建设方,通常都会自称技术先进、处理达标、不产生异味。因此,在一些居民看来,通过对簿公堂,他们很难阻止垃圾焚烧厂的建设。“所以,很多人‘信访不信法’,相信上访比打官司更能解决问题。”他说。

    维权者的那本“维权经”

    作为一个北京市民,伍荷也认为,如果通过诉讼渠道,她和邻居们的维权路会走得相当艰难。

    “首先,因为我们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诉讼主体只能是个人,而不是集体。另外,取证很难,垃圾污染情况需要请法院认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而鉴定费非常高,要几十万元。这笔费用从哪里来,可能会通过居民集资。如果有人没有参与集资,之后倘若有赔偿款项该怎么分配,容易导致群众矛盾的产生。”伍荷说。

    最终,伍荷所在的“维权联盟”也是选择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在“维权联盟”成立后的一个月内,相关政府部门就在垃圾填埋场现场联合办公。

    通过与周边5个非法垃圾填埋场的战争,伍荷也总结出一些经验:“首先,要根据情况,选对渠道,维权是有策略的;要做守法、合理的事情,不做激进的事情;还要有搜集证据的能力;要懂得保护自己和维权群体;维权需要坚持到底。”

    不过,对于中心而言,还是鼓励居民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尽管有些案子确实历时较长。

    同时,王灿发也认为,有时候,因为证据收集不足、百姓的诉求和法律不相符等原因,不少案例很难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如果,确实要在法院打官司的,就是已经出现实际问题了。比如焚烧经常不达标,或者已经对某些人造成了危害。”他说。

    根据中心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数据,在中心的帮助下,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两起案件均有关于垃圾焚烧,并都于2010年立案。

    其中,谢永康诉江苏海安垃圾焚烧厂案被称为“中国垃圾焚烧致病第一案”。此案涉及中国环境案件诉讼的一个经典难题:受害者难以证实自身受害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被一些人认为是当下环境问题频发,却鲜有受害者从法律上获得赔偿的原因所在。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王灿发也提及此案。案中的孩子出生在垃圾焚烧厂周围,患有脑瘫。

    王灿发对这个案件至今仍有自己的看法:“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举证,即不能证明这个孩子的脑瘫不是由被告污染造成的,被告就需要赔偿责任。但这个案子在判的时候,需要受害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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