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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再添破冰利器

更新时间:2014-11-05 10: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482 网友评论0

受访人

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彬: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

话题

如何理解环境司法公正的涵义?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司法领域改革措施对加强环境审判有何影响?

两法衔接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有何意义?

检查机关将来可否率先在环境领域提起公益诉讼?

司法公正

《决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在环境司法的框架下,怎么理解司法公正的内涵?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十分深刻。

孙佑海认为,在环境司法框架下,所谓环境司法公正,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所有的污染受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该依法得到受理;所有的环境污染案件,都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和裁判;所有的生效判决,都得到执行,使胜诉者的权利得以实现,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这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状态。”孙佑海指出,目前司法领域存在着某些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这也引起党中央和各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正在采取措施加以有效解决。

孙佑海说:“在环境审判领域,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竭尽全力实现环境司法的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孙佑海建议,人民法院应树立环境正义的审判理念,认清在当前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决定》提出这项内容,将对现实中地方保护等现状有何影响?

王灿发认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的记录制度,有利干环境案件的受理和公正审判。因为环境诉讼案件的被告往往是当地有背景的大企业,法院不肯受理受害者的起诉,一些环境案件判决的不公正,往往是背后有一只地方领导的手在操纵。实行案件干预记录制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斩断这只背后操控的手。但如何记录,领导操控的手能否让你抓住并记录下来,还是要解决的问题。

孙佑海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四中全会决定在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比如,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

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等等。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决定还就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出了重要改革措施。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我们相信,这些改革措施,对加强环境审判,对环境审判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保证环境审判的正当性,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孙佑海告诉记者。

两法衔接

《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开展这项工作有什么意义,需怎么推动?

孙佑海将此解读为,首先,要做好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刑事处罚的衔接。其次,要做好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衔接。在环保部门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后,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便于公安部门运用公安警察的手段和力量,侦破严重污染的犯罪活动。

“环保部门还要做好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在公安部门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协助提供环境犯罪的证据材料,使环境案件的公诉和审判得以正常进行。”孙佑海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司法解释。孙佑海认为,要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司法解释的契机,明确将惩治环境犯罪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审判工作重点,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把打击环境犯罪作为当前工作重点,需要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

“贵州省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的经验值得关注。”孙佑海介绍,贵州成立了检察院生态保护分局和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连同以前建立的法院环保法庭,建立起区域环境司法体系。贵州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动,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氛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总结贵州经验,尽快推向全国。

现在,解决环境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有了新契机。《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到最高法立案庭调研时指出,要坚持依法受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畅通合法诉求表达途径,尽最大努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因此,各级法院一定要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受理环境案件,尽量不把环境纠纷推出法院,尽可能加大环境纠纷法治化解决力度。

孙佑海说,立案过程其实哪个国家的法院都有,从各国立案情况看,一般是一个较为简易的程序,只需要检查是否有原告、被告和诉由。至于原、被告是否适格、诉因能否在法律上站住脚、法院是否有管辖等,统统留给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处理,因为这些看似简单的程序问题往往比案件的实体法律问题还复杂。一些法院法官们经常为这些问题吵得不可开交,不同意见比比皆是,这些都是正常现象。

“经过努力,现阶段各级法院每年受理10万件左右的环境案件,是不成问题的。”孙佑海估算。

公益诉讼

《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还需解决哪些问题?怎么解决?如何落实全会精神?

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

为此,四中全会作出决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孙佑海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方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孙佑海解释说。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推进艰难。”王彬说,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上包括两类: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很多环境事件背后,都有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不作为和乱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纠正,意义重大。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提起和受理。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4件,其中起诉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只有7件。7起起诉中,除了1起环境信息公开案件胜诉,1起撤诉外,其余均败诉,败诉理由主要是原告不适合。与之对比的是,以环境污染者为被告的47起环境公益诉讼,几乎全部胜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有效果,理论有争议。”王彬认为。

据了解,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探索中,检察机关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近1/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方,且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解决环境问题效果显著。昆明、无锡、贵阳等地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均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中,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通过提起抗诉、申请再审等手段监督司法审判的职能,应主要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方式保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与其职能角色存在冲突,容易导致检察权与审批权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失衡。因此,《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均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上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王彬告诉记者。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被理论上视为“私人检察长”,即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代替公诉机关起诉。

王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主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检察机关承担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说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导。

“这对于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提高环境与发展决策的法治水平,是一个重大利好。”王彬说。

而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孙佑海介绍说,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最高法也全力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件中,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有望近期出台,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这个司法解释在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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