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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保第一案”是零突破也是新起点

更新时间:2015-01-13 09:42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阅读:2765 网友评论0

近日,位于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水泥厂为了超标排放污染物,一名环保责任人竟在监测设备上动手脚,故意修改监测数据。环保、公安部门发现后,除了对企业进行查处外,还将这名环保责任人行政拘留。

报道特意点出:这是南京市环境违法、企业环保责任人被治安处罚第一案。

这个“第一案”,是南京在新环保法生效之际公布的一起反面典型,它的警告和震慑意味不言而喻:对环保造假等违法行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在本起案件中,针对中国水泥厂的违法行为,市环境监察总队对该企业下达了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天。与以往的环境违法案查处结果相比,此次处罚的看点正在于“既见事又见人”,也即光有企业认罚、掏钱还不行,具体的违法个人亦须同时追责。

在环保领域,长期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这种“低成本”,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对当事企业的罚款额度过低(大气污染最高罚50万元,水污染最高罚100万元),并且“一事不能二罚”。对于众多重点排污大户,区区数万乃至数十万元罚款,不过是“罚酒一杯”,很难产生应有的痛感。更重要的是,依据旧有的环保法,对于诸如环保造假之类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也很难对具体违法个人绳之以法。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面对环保执法,企业“没感觉”,个人“无所谓”,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本报曾多次报道过一些排污企业经常“掉线”的新闻,其大致“剧情”是: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定期公布全省联网的近千家国家重点企业生态环境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南京总有一些企业成为通报名单上的“常客”,有的废水排放口COD数据缺失高达99.5%甚至100%。何以如此?本报的调查显示:有的是企业故意不启用监控设备,有的是监控设备的外包服务维护不力,但问题反复出现,同时也说明相关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偏软。其后果,必然是超标排污造成相应环境损失,监管部门也失去了及时预警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先机。

好环境总是管出来的,铁腕治污必须铁腕执法。从今年元旦起,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就在于确认了“按日计罚”、提高违法成本的罚则,强化了政府监督,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并且还新增了对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责的规定,其中就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形。严格执行新的环保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必要时追责到个人,从而达到应有的震慑之效。南京“环保第一案”,在这方面做到了“零突破”,也理应成为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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