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对不适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最近由国办正式印发。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闪淳昌今日在对新《预案》进行解读时表示,新《预案》将特别重大级别中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1亿元;同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重新定义,《预案》所说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闪淳昌说,这一定义增加了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的描述和界定,列举了引发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同时,其中,既包括了“突然暴发”,也包括了“突然发现”。将突发性污染和一些累积性污染都纳入突发环境事件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对环境安全的底线思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环境影响。
虽然新《预案》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中包含了大气污染及辐射污染事件。但闪淳昌表示,依据新《预案》规定,“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据闪淳昌介绍,新《预案》对事件分级标准更加完善。在较大级别中增加了“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规定;比照伤亡人数、疏散人数、经济损失、跨界影响等因素,增加了一般事件分级具体指标。同时,强调了环境污染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因环境污染 ”直接导致的人员伤亡、疏散和转移,从而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等致人伤亡的情形区别开来。
闪淳昌说,新《预案》强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根据新《预案》规定,国家层面应对工作分为环保、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次。闪淳昌表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