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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晶华案立案之后 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显威力

更新时间:2015-03-30 20:37 来源:和讯网 作者: 阅读:990 网友评论0

27日上午10:40,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55号,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下称“振华公司”)的厂区异常安静,听不见轰鸣的机器声,2#生产线的烟囱已停止了冒烟,只有3#生产线的烟囱里偶尔冒出水汽。工人称,那是3#线为停产向外排放玻璃水,因余热产生的蒸汽。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3#线已于26日停止进料并开始排放玻璃水,预计27日晚上10点前排放完毕,以确保公司在4月1日零时前彻底停产。

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联”)诉振华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于24日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企业停止超标排污是此案的诉讼请求之一。而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效果已现。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国内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进展更是备受关注。

“振华公司停产是多种因素集中作用的结果,中环联的诉讼则加速了停产的进程。”27日,德州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郭本芳对导报记者说。

“众矢之的”

站在振华公司厂区大门口,导报记者发现,这家生产厂区位于闹市区的玻璃深加工企业,周围多为居民小区。

公司的东南侧是本公司职工的居住小区;隔着一条马路,对面是名为“嘉诚景园”的居民小区;紧邻的南侧则为正在开发中的高层居民小区“振华星城”。

“该企业是德州市城区内仅剩的一家没有完成搬迁的工业企业。”郭本芳解释说。

振华公司的特殊地理位置,自然让它成了“众矢之的”。

据了解,该企业主要产品为浮法玻璃,原有3条生产线,1#线已于2011年全面停产,2#线、3#线一直继续生产。

该公司虽已投入资金建设了两线脱硫除尘设施,但2#线、3#线脱硝设施至今未建设,2#线脱硫设施已建成但未投运。

这致使2#和3#线的两个烟囱长期超标外排污染物,周围居民对此反应强烈。

“以前公司正常生产时,我们都不敢开窗户。”一位周边居民对导报记者抱怨道。

除了居民的强烈反应,振华公司也因为排污超标问题,一度成为三级环保部门的重点排查对象。

去年APEC会议在北京召开前,环保部于10月20日至25日,派出15个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6省(区、市)的24个重点地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一阶段督查,多个企业因排放超标等问题被点名批评,其中就包括振华公司。

2014年11月,山东省环保厅对包括振华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处罚,该公司由于超标排污被处罚10万元,其中一条生产线被要求停产治理。德州市环保局也就该企业超标排污问题,先后4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充满悬念

其实,在中环联公益诉讼案立案之前,德州市市长、副市长就先后于20日约谈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提出4条整改措施,要求其在4月1日零时准时关停。

“该公司还承担着600户居民和一个职工医院的冬季供暖任务。”知情人士称,受此因素影响,“关停令”不得不拖到了供暖季结束。

“停产对玻璃生产企业而言,损失是巨大的。再次点火后,窑炉内的各种材料都需要重新做,其成本投入不亚于新建设备。”一名业内人士分析说,这意味着,振华公司在原址重新生产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据了解,今年2月12日,振华公司已与中国建材集团正式签约,并迅速启动了新厂选址、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合资公司成立等前期准备工作,预计在明年7月完成新厂投产。新厂选址在德州天衢工业园,具体进展情况还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分析,新建厂区要实现开工建设,除了上马新的脱硝设备外,原有生产线的脱硫设备也要重新配置,投入巨大。

27日,导报记者致电振华公司多个部门,电话均无人接听。据一名销售人员透露,目前公司仍有一些库存产品有待消化,停产之后,不再有新产品入库。

取证更难

“中环联自2009年启动关于环境的公益诉讼以来,已提起了26起诉讼,德州晶华(振华公司)案是惟一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诉讼案。”27日,中环联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取证不同于固体废弃物的倾倒等,风一吹,就会稀释污染的浓度,取证的难度更大。”中环联代理律师之一、山东康桥律所律师李树森对导报记者说。他表示,在此案中,为了规避直接取证难题,主要依据的是三级环保部门对该企业提起的处罚决定。

对造成的损失难以估算,更是环境公益诉讼提起诉讼赔偿的难点。

在此案中,中环联共提起了两项诉讼请求,分别是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

李树森分析称,前者依据的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按照被告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投入及运营的成本计算得出。

“按照一条脱销生产线设备投入成本320万元,每年运营成本50万元计算,被告有2#、3#两条生产线均未上脱销设备,并自2000年开始生产。计算公式为:320+320+(50+50)×14=2040(万元)。”李树森说。

后者依据的则是新《环保法》第59条第1款,振华公司被山东省环保厅行政罚款10万元后仍拒不整改,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即:10×(31+28+19)=780(万元)。

“将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到民事诉讼中,是本案的一个尝试。”李树森表示,接下来不排除继续追加证据的可能。

马勇表示,如涉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会更高,对环保组织是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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