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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污染排放 本月起荆州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上调

更新时间:2015-07-02 10:37 来源:荆州晚报 作者: 阅读:3553 网友评论0

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记者昨悉,我省从本月起上调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我市环保局将依照规定执行。  

据介绍,分两个阶段上调湖北省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第一阶段从本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第二阶段,从明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2.4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调整为2.8元。  

记者了解到,还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湖北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至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至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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