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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取10%土地出让收益 治理土壤污染

更新时间:2016-03-08 09: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阅读:2664 网友评论0

随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的文本内容基本成熟,这一计划的出炉已经箭在弦上。

3月5日,发改委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提出,2016年将出台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永清环保董事长刘正军,他建议在国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考虑提取10%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用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加快“土十条”出台进度

《21世纪》:2013年9月和2015年4月,“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相继出台,“土十条”2016年也即将出台,您对此怎么看?

刘正军:“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日益重视,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强化工业污染场地治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首先,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治理刻不容缓。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为19.4%。

其次,2013年下半年开始编制的“大气十条”发布仅用了3个月,“水十条”也只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两个文件出台后,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大气十条”实施两年多来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明显,74个城市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5项指标均实现平均浓度下降,6项污染物浓度全部达标的城市数量也有所上升,以京津冀区域PM2.5为例,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至93μg/m3,下降幅度为12.3%。“水十条”出台近一年来,流域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等重点工作均明显加快。

第三,“土十条”文稿经反复修改完善,已具备出台条件。“土十条”编制过程中,经历了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多个部委的反复沟通协商,各方面因素均考虑周全,环保部也已明确提出今年要出台“土十条”并全面实施,出台时机已经成熟。

建议推行第三方治理新模式

《21世纪》:在场地修复中,许多地方环保单位对于如何进行修复技术方案的审查及监理并不熟悉,导致部分修复后的场地可能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或是地方完成了场地修复工作,在省级或中央却不认同的现象。对此,你有何建议?

刘正军:首先,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前,由环保部先制定印发《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审查及监理办法》,明确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文件的审查方式;明确修复工作进行期间,如何进行监理工作。这样各地方可以有比较统一的做法,并且污染修复目标的制订也不至于南辕北辙。

其次,鉴于部分地区的审查委员的专业程度有限,建议由中央成立专家库。在各地方进行修复工作审查时,由中央的专家库中挑选,这样可以减少各地修复目标、修复技术评选的歧异,同时也可避免不当的人为干扰,加速国内修复产业的良性发展。

《21世纪》:相比工业场地而言,耕地污染的治理更为复杂,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资金、技术、模式等多方面问题。对推动耕地污染治理,你有何建议?

刘正军:首先尽快出台指导政策。在今年即将出台的“土十条”,明确耕地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要求地方政府对该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快推进治理与修复。

其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建议在国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考虑提取10%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用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第三,大力推行耕地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湖南省在推进长株潭地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2015年在望城区开展了6000亩的第三方治理试点,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治理成果获得评审专家一致认可,充分证明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此外,加强科技创新。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过程中,还面临很多技术难题,需要整合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进行攻关,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建议结合长株潭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试点,支持在湖南省建设农田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利于更好地将治理示范与科技研发应用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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