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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预警信息岂能乱发?

更新时间:2016-12-09 10: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887 网友评论0

12月7日,网上出现一则“北京市应急办于12月7日18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等级由橙色提升为红色”的虚假消息,许多网友纷纷转发、评论。北京市环保局官方微博“环保北京”紧急辟谣,于12月8日零点27分发布信息,称“目前没有发布任何级别的空气重污染预警”。  

面对虚假消息,“环保北京”反应迅速,值得点赞。而这则“红色预警”虚假消息在网上发布传播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但需要谴责,更是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关系到社会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2013年1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要统筹安排社会资源,为强化强制性减排措施和采取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措施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影响。  

而北京更增加了红色预警时将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措施。因此其发布需慎之又慎,去年的12月7日,北京发布史上首个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就是综合考虑多方面情况后才做出的决定。  

正因为如此,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有着严格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此外,2015年6月5日起实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擅自发布消息还要受到严惩。《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怎么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当前,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痛”,这则消息引发围观也再次从侧面印证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高关注度。苍穹之下,唯有全社会同舟共济、各尽其责,方能同享蓝天。同时,也在此呼吁公众,不信谣,要通过权威渠道了解相关预警信息;不传谣,因为这可是真真切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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