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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水处理行业大事回顾 政策法规最全梳理

更新时间:2016-12-29 11:28 来源:水世界 作者: 阅读:4695 网友评论0

12月,临近年末,水处理行业又发生了诸多大事,上到国家层面下到省市,各种政策指导规划频频颁布,涉及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水利发展、环境污染犯罪。本文简要为大家介绍下2016年12月,中国水处理行业发生了哪些大事,详见下文。  

《福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亮点解读  

12月6日,《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为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指明方向。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优良,土壤环境稳中趋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环境正常水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海岸带等资源有序开发,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南京发布《关于对重污染企业征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工[2016]26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差别化污水处理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多排污多付费原则,对重污染企业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被环保部门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基础上加收1元/立方米;被评为绿色、蓝色、黄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执行现行标准不变。  

南京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根据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公布其评定的国控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二、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全市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名录的企业应按月及时向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上报单位基本信息和月度水量报表,并按时足额缴纳当月加收的污水处理费,主动接受征收部门的核查、审计。  

三、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管理部门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布  

“十三五”期间,我国将以江河流域系统整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为着力点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到2020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规划明确,到2020年,在节约用水方面,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在城乡供水方面,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达到85%以上;在农村水利方面,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3000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  

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日前,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方科技、工信环保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加快烟气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技术及其集成工艺、成套装备与催化剂开发,攻克低氮燃烧和脱硝工艺氨逃逸控制、PM2.5和臭氧主要前体物联合脱除、窑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发脱硫、脱硝、除尘、除汞副产物的回收利用技术。探索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方法,研发推广吸附浓缩、低温等离子体净化、生物法脱臭、光氧化和光催化等末端治理及组合治理技术,在石油石化、汽车喷涂、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治理,推进吸附材料再生平台示范建设。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升,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有利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制度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  

“两高”再出司法解释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201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情节严重的;强令、指使、授意他人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今日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此次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证监会联合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资产证券化PPP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指出将积极推动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投资回报机制合理,现金流持续、稳定,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进行证券化融资。优先选取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主要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企业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通知》规定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机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进行证券化融资,并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合约履行、资产移交与隔离等相关工作。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负责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优选的PPP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核、挂牌和备案的工作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协调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通知》对做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配套工作提出了要求。包括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合规风控体系,鼓励中介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培育和引进多元化投资者,建立针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测、违约处置机制和市场化增信机制,研究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要求等。  

《通知》还对近期工作做了明确部署。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17日前,推荐1-3个首批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努力,力争尽快发行PPP项目证券化产品,并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正式启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提高PPP项目资产流动性,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推动我国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部:确保2017年在建水利工程投资规模超过9000亿  

近日,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陈雷主持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陈雷在会上强调,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全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要确保2017年再新开工15项重大工程,在建投资规模超过9000亿元,同时加快在建工程建设,尽快增加实物工程量,发挥投资拉动作用。  

陈雷指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水利工作高度重视,既把水利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三去一降一补”中补短板的重要领域,作为加强基础设施薄弱环节建设的重要任务,又把水利作为适度扩大总需求的重要潜力,列入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投向,对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和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加强水资源节约和水生态保护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做好明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二要围绕经济工作总体要求,科学谋划明年水利各项工作。三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四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五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着力完善水治理体制机制。六要立足最不利天气情况,扎实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发布  

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实现海洋综合观测能力明显增强,沿岸平均100公里范围内将有1个海洋观测站(点),建设海洋立体观测网。同时,稳步提高海洋预警报服务水平,实现近海海洋灾害预警报准确率在“十二五”基础上提高3%至5%。  

规划明确,海洋综合观测能力明显增强,海洋预警报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基础更加完善,海洋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是我国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的总体目标。  

规划同时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的6大任务,即加强海洋观测能力,提升海洋预报水平,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深化海洋环境保障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海洋预报减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22日)下午将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和现行法律相比,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对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等重要问题制定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措施。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先后在1996年和2008年进行两次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后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修改、增加了多处内容。其中,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授权其根据达标需要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草案还规定,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公众与环境信息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这强化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和约束。此次最主要遵循新思路,即“督企”之外还要“督政”。环保法特别强调地方政府在地方的环境治理、保护方面要承担主要责任。此次更明确,如果没有达成地方水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必须要制定达标的时间表,要采取行动。  

“水十条”中明确,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这次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我国将全面推行河长制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河长制从局地逐渐走向全国,并纳入江河湖泊保护的顶层设计之中。  

我国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先行先试,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已有8个省、直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部分市县或流域水系实行河长制。这些地方在推行河长制方面普遍实行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责任追究,取得良好效果,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意见》进一步明确河长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其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内容。  

广西“水十条”见成效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全国最高  

20日上午,广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据了解,2016年度前三季度《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水十条”)进展情况,广西地表水优良比例和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比例两项指标均排名全国第一(地表水优良比例全国最高,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比例全国最低)。  

今年以来,广西在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方面共投入治理资金约24亿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2016年广西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81.8%,居于全国前列;1~11月,全区51条主要河流的97个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93个,占95.9%,同比上升2.8个百分点;广西境内珠江水系、长江水系水质状况总体均为“优”,独流入海水系水质状况总体为“良好”;国界交界断面水质继续保持优良;11个省界交界断面水质均为优良。  

环保部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未达标暂停项目和约谈负责人  

环保部网站信息,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还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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