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严把煤炭质量关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单位煤炭质量监管,山东省济南市环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做好燃煤单位煤炭质量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摸清燃煤单位底数,严格执行煤质标准,强化煤质监督监测,禁止燃煤单位使用劣质煤。
《通知》要求各县区结合污染源清单、环境统计、网格监管等方式,再次摸排,增补辖区内燃煤单位企业名单,摸查范围包括发电、水泥、建材、化工等各类行业,涵盖锅炉、工业窑炉等燃煤设施,对于目前已停产但具备生产能力的燃煤单位一并纳入煤质监管范围。
《通知》明确,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禁止燃用硫分大于0.6%、灰分大于15%的商品煤,对于已建成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稳定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或超低排放限值,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
为强化执法监管,《通知》要求各县区全年进行煤炭质量抽查、抽测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煤质抽样检测和执法检查活动,对进煤频繁或近年来使用不合格燃料的单位,增加煤质监测频次。在现场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对燃煤单位煤炭存储抑尘情况进行同步检查。燃煤单位煤炭存储场所不能密闭的,进行现场认定,督促其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避免扬尘污染。对发现燃煤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单位,或者煤炭存储场所未密闭的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王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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