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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

更新时间:2018-02-08 09: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阅读:2275 网友评论0

中新社北京2月7日电(记者阮煜琳)《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官员7日在北京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上表示,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于2017年9月颁布,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核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郭承站对记者表示,《核安全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通过设立严格的标准、制定周密的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公众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核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官员对记者说。  

据介绍,《核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国家对于核损害责任的制度,主要体现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其中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这次《核安全法》规定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核设施营运单位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核损害严格责任的体现”,这位官员表示,核损害具有赔偿金额巨大、涉及地域较广、涉及人员众多等特点,损害过程隐蔽,致害机制复杂,认定责任主体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核安全法》还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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