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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粉磨站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实施停产”依据何在?!

更新时间:2018-08-08 12:11 来源:中国水泥网 作者: 阅读:3344 网友评论0

近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又一次提到“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那么,关于水泥粉磨站这一停产要求到底有何依据呢?  

2013年以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地方政府可在严重污染情况下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  

1987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颁布,其中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1995年、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经过修正、修订,这一条内容却始终存在,2000年修订后体现在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2000~2010年期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全国不少地区建立了有关空气污染的应急预案。然而2013年以前,这类应急预案并没有明确有关水泥企业进行停产或者限产的具体措施要求。  

2013年开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应对措施等要求更加具体细化点名水泥行业  

到了2013年5月,环保部发布了《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对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提供了指导,其中则明确提出“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规定在不同响应级别中,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有色、焦化、陶瓷等重污染企业的限排名单,以及各企业限排大气污染物的比例……”。水泥企业赫然在列。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大气治理计划,简称“大气十条”。其中第(三十)项目要求“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对限产停产企业按照污染等级进行细化要求。  

同年9月,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要求“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2013年四季度,唐山、石家庄、保定等地陆续出现了粉磨站停产甚至关停的情况。  

2013年11月,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年后全国多数省、地级市编制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保部于2014年11月发函进一步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对重点区域设立特殊法律保障  

2015年8月29日,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加了大量内容,其中新增“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设立了特殊的制度和机制。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016年,未公开印发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提出“严格控制电力、钢铁、水泥、铸造等重点行业和‘高架源’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则更为明确,提出了“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的要求。 

因而,笔者认为“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的出台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水泥行业作为重点污染行业,水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限产停产无可厚非。不过,笔者认为,现阶段依然存在着“一刀切”的情况,太过简单粗暴。  

(1)粉磨站停产应该有所区分  

目前,大部分粉磨站在生产过程中都能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排放要求,有业内技术专家认为,粉磨站目前粉尘排放可以控制在10mg以下甚至更低,远低于城市大街的自然扬尘,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笔者认为,对于重污染天气停产,粉磨站应根据排放指标有所区分,从政策上对超低排放的粉磨站予以鼓励,这样不仅保障了空气质量,而且也使得基本建设的项目进程、企业的正常运作更为有序。  

(2)淘汰标准不应再以规模来评定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要提高区域产业淘汰标准,其中对于水泥行业要淘汰“产能规模在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0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笔者认为,这一提高的淘汰标准有待商榷,不应以规模来评定。现阶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淘汰的水泥落后产能基本已经完成淘汰,过去主要以工艺为主,规模为辅。未来,笔者认为,应以能耗、排放等来进行评定是否落后,而非以规模。  

笔者相信,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会得到不断的深入的细化,政策的执行要求将会更加具体,最终由粗放式的“一刀切”转为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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