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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一刀切”责任人有章可循

更新时间:2018-11-09 09: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8456 网友评论0

《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抓住追责实质,单独就负责某一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实际处理、有权利实施“一刀切”的关键少数实施追究,既及时又有针对性。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动真碰硬,一盯到底。但一些地方短视糊弄,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紧急停产、停业、关闭、取缔等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损害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大局,阻碍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辽宁省近日出台《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有效惩处环保督察及“回头看”中的形式主义,推进环境问题解决。  

不负责任的“一刀切”,目的不是为了治理污染,而是保护自己不被问责,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尤其是民生领域,会导致冬季取暖无保障,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无所适从等。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中,重复举报很多,大多都是“一刀切”惹的祸。  

问题看似林林总总,千变万化,其实都是不作为、乱作为、粉饰问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作祟,集中表现为个别地方党政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人员背离生态环保现实问题,瞒天过海,欺哄上级,反复使用“一刀切”的假处理来应付环保督察的真检查。  

目前,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监察法》《环境保护法》等已经较为系统完备了。但对问题严重的“一刀切”,尚未有专门规定。  

《办法》抓住追责实质,单独就负责某一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实际处理、有权利实施“一刀切”的关键少数,即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追究,既及时又有针对性。  

《办法》详细规定了与“一刀切”有关联的各种追究情形,比如,不认真调查核实而认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未按照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整改任务、下达督办通知仍未取得明显进展、整改情况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整改后经调查核实确认因工作不力导致反弹、应对检查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10种。  

同时,《办法》直指可能出现“一刀切”的各种具体工作,包括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以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  

《办法》还鼓励有关人员认清形势,积极改正。即对阻碍和干扰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控告人和调查人员等性质恶劣、拉拢收买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再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应当从重问责;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以及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问责。  

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全面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更要督促各地坚持“党政同责”,坚持问题导向,厘清责任,标本兼治,把工作做在平时,避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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