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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9-01-18 09: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012 网友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近日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等,为随意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戴上“紧箍”。  

《方案》明确了四种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不过,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以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自2018年起,河源市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今年起,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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