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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项目遭强制解约 企业与政府各执一词 理由大相径庭!

更新时间:2020-05-12 10:02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 阅读:5992 网友评论0

日前,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北科亮)董事、副总经理刘鲁建诉称,公司在河北省涿州市投资了一个污水处理项目,合作期限不到三分之一,却被当地政府强制解约,解约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此,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表示,双方争议,空口无凭,交由法律解决。

签30年合同9年后要解约

据刘鲁建介绍,2011年2月,湖北科亮与涿州市政府签订涿州市松林店镇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后,依据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涿州科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涿州科亮),该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2012年12月,涿州科亮出资3300余万元建成污水处理厂。由于模式的结构性特点以及严重超协议的进水条件,至今年初,该项目亏损1100余万元。

刘鲁建说,去年7月,应政府要求,涿州科亮与北京一家公司洽谈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北京这家公司开出的购买价格,远低于涿州科亮成本。按该公司的出价,涿州科亮在转让污水处理厂所有资产后,还需另加700余万元,才算完成交易,转让事宜因此搁置。

今年1月21日,松开区管委会委托河北一家律师事务所发来律师函,下达了“若至2020年2月7日未完成与上述公司的股权转让并签订转让协议,松开区管委将强制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强制接管”的最后通牒。

据该污水处理厂厂长庞承刚介绍,长期的进水超标,导致设备更换频率增加,运行成本增高,这是亏损的主要原因。BOT项目年限长,按一般规律,前期投资大收益少,中后期投资保持低水平,但收益高,按30年合约期,应该可以获取一个合理利润。如今恰逢提标扩容带来转机的时刻,当地政府却与涿州科亮强制解约,让其他公司接手,涿州科亮难以接受。

解约理由双方说法大相径庭

4月15日,经涿州市政府授权的松开区管委会下发《关于解除松林店镇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通知书》,理由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污水外溢、出水水质排放不达标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等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情形,同时亦存在私自转让股权等严重违约事项。

对于上述解约理由,刘鲁建的说法是:“污水外溢情形”完全是市政管网未做雨污分流、管网设置不合理造成。2013年以来,每逢雨季均出现污水外溢情况,每年政府向农户发放赔偿款;“出水水质排放不达标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等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情形”是政府应负的责任,冀环督查领办[2019]12号对松林店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以及引起的问题有明确认定:“进水严重超标所致,超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能力。”比进水超标更恶劣的是有毒污水直排管网,导致松林店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瘫痪。保环[2018]442号对事件有明确认定:排放不达标的问题是不法分子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污水处理厂系统瘫痪所致,初步定性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部门正在全力侦破;至于转让股权那已是前年的事,事前向松开区管委会作了口头汇报,事后又作了书面汇报,松开区管委会未提出异议,同时也丝毫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刘鲁建说,目前集团公司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实力,完成后续的提标改造及运营,公司也愿意继续磋商转让事宜,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完成交易。此次政府强收的后果,将造成公司1100多万的经济损失,涿州科亮直接倒闭。

当地官员表示争议交由法律解决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刘鲁建说,当地政府下发的解约通知书是先做出行政决定,然后告知他们有权申请听证,有违程序,“不过,这不是最重要的,主要是通知书上的解约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

对于解约理由双方说法大相径庭。5月7日下午,楚天都市报记者致电松开区管委会分管污水处理厂的副书记高洪斌。高书记说,建了污水处理厂,还出现污水问题,谁都不能推卸责任,至于双方争议,空口无凭,交由法律解决。随后他称有事,匆忙挂断了电话。记者当天和次日多次短信和电话联系,希望能抽空听取他的更多意见,未再获回应。

据悉,5月14日,涿州市松开区管委会将为此举行听证会,记者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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