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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应形成合力

更新时间:2020-09-16 09: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刘恺 阅读:894 网友评论0

近年来,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出现部分执法事项相关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

以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为例,2019年4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并再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管部门的扬尘管控责任。

然而,面对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及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污染的高贡献率,部分地区的扬尘治理模式仍然停滞在一律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的思路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一直未能真正形成管控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在扬尘污染防治中主要对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经营者的扬尘治理负有具体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扬尘负有行业主管与具体监管责任。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笔者认为,当前各地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的框架内履职尽责,加强配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扬尘严格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未实行封闭管理、未加强物料管理、未注重降尘作业、未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未清运建筑垃圾、未加强监测监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打击建筑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产生震慑效力。

与此同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发挥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揽权、不推责、不敷衍,属于本部门法定监管职责的,必须坚决履职到位,当发现施工工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查处,并做好统筹协调与跟踪督查工作,进而从根本上提升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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