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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废钢行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0-09-30 16:07 来源:我的钢铁 作者: 阅读:2306 网友评论0

今年9月1日起,新的《固体废物法》正式实施。新《固体废物法》共9章126条,新增41条,扩大了固体废物管理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处理等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提出了更高的防治要求,因此也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固体废物法”。

《固废法》一共经历了五次修改,本次修订是第五次修改。《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第一次是2004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第四次是2016年11月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环卫部门商环保部门同意后核准”。同时,在第五十九条中增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年初发布的《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量达到15.5亿吨,综合利用8.6亿吨,处置3.9亿吨,贮存8.1亿吨,倾倒丢弃4.6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总利用处置量的41.7%,处置量和贮存量分别占18.9%和39.3%。新《固体废物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拟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必须向转移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增加台账的建立,实现固体废物的追溯和查询;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管的新要求。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据Mysteel废钢事业部对废钢产业链涉及到的企业调研反馈,目前各省市报备流程不一,部分省份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反馈一年一报备,但需要综合利用单位(钢厂、铸造企业)提供相关企业资料以及综合利用方式及工艺简要说明。长三角地区相对严格,譬如上海,必须建立“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并实施网上实时完成信息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沪环土【2020】167号指出2020年8月,产废单位填报阶段;2020年9月,重点收集、利用、处置单位;2020年10月,重点单位现场抽查阶段;2020年10月,填报工作评估及总结。新《固体废物法》实施后,对废钢铁准入企业的收集、贮存、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综合利用企业(钢厂、铸造厂)能够配合相关废钢加工配送企业进行申报环节。虽然短期内跨省转移报备工作会对废钢铁资源的流通造成不便,但对废钢铁资源的大数据分析、转移全过程监控、风险提前预警、危险废物溯源都必将是个里程碑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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