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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精准有效打击危废违法犯罪

更新时间:2021-01-08 09: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程维嘉 阅读:1279 网友评论0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复杂多变,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特性,环境影响大,污染治理难。危废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众多环节和人员,有的还跨区域储运,具有隐蔽性。由于这些特点,涉危废问题既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又是企业环境管理的难点,也成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着力点。

2020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并公布了两批典型案例。

通过梳理典型案例经验发现,精准有效打击危废违法犯罪,需监管执法部门精准识别问题,严格执法。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监管能力,落实规范办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发挥协同作战力量。生态环境保护不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一家之责,而是全社会各部门共同的责任。各部门各展所长、互补短板,有利于推进解决疑难问题,整治环境执法死角。在广西桂林恭城某贸易公司非法处置化工废渣涉嫌污染环境案中,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协同调查、县政府组织八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做法值得推广。

充分运用技侦手段。无人机、勘察、监测、检测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发展,为困难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了有力支持。在重庆市丁某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中,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充分运用环保专业技术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通过特征因子比对、痕迹追踪、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快速查清了违法事实。

发扬刨根问底的精神。经过长期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显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已经大大减少,个人或小作坊作案,在城乡结合部跨区域倾倒等隐藏性行为成为监管难点。执法人员要保持警惕,勘察产废、储运、倾倒现场情况,结合环评、验收、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材料,抽丝剥茧完善证据链,查清犯罪事实。在浙江省郑某某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中,执法人员正是从合同落款这一细节中发现了不合理信息,进而发现了郑某某私刻公章、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冒充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发动公众参与。仅仅依靠执法人员获得线索对于查办隐性案件已经远远不够,应充分发动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成为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千里眼”“顺风耳”,聘请专家、学者成为解开案件症结的“智囊”。广东省肇庆市龚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原是无头案件,依靠涉事场地附近的放羊群众提供了关键线索。在福建省连城县一加工点非法焚烧电子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中,基层网格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了案件线索,省级危废环保专家库专家对危废快速有效认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减少危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涉危废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案例,提高守法意识。以案为鉴,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做到资质和程序合法,从源头和过程中避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管理,考核处置单位资质。新固废法规定,产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产废企业没有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对法律法规要求一知半解,对相关资质疏忽大意。考核处置单位资质时,除了审核受托处理方提供的资料,还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资质核实,并现场核实其实际处理能力。

不为一时之利因小失大。危废处置和一般固废处置要求不同,成本也不同。一些企业铤而走险,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固废处置。广东省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的案件中,产废单位以身试法,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受托方,导致产废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落实危废全生命周期管控。一些产废企业觉得产生的危废量少,对其储存和运输就不当回事。一些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时顾虑到执法部门的监管不敢违法,但在停产后处置残留的固体废物时违法,最终受到惩处。这警示涉危废单位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生态环境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以案促学、以案为鉴,希望涉危废单位从中汲取教训,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相信通过加强联动配合,借助群众力量,凭借监管部门高度负责的工作作风、扎实过硬的业务素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定能出真招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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