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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谁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担责?

更新时间:2021-03-04 10:10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 阅读:1914 网友评论0

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厂承载了许多“不可承受之重”,最终“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

“加上水价定价机制、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支付、地方政府履约等问题,行业内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困难,很多上市公司举步维艰。”在2日上午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举办的2021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上,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马辉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污水处理涉及地方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环境服务业商会提交了《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

马辉表示,近年来,为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环保政策,不断加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强化环保监管力度。但监管重点都在需求侧(即污水处理企业)上,对供给侧(政府及排污企业)监管力度不足。“重厂轻网”“重水轻泥”“重下(污水厂)轻上(上游排污企业)”等现象普遍存在。

据环境服务业商会的调查,目前,多数污水处理厂面临着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但实际上,向我们厂子排放的污水浓度不稳定,时常超标,而一旦我们超标了就要受到处罚。”一位污水处理企业的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去年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曾就此回应称,“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约定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

“近年来,部分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频发,这与各方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马辉表示,应强化责任认定,明确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完善上游进水超标处罚规范,强化上游超标排放的监管追责,出台超过污水处理能力而免责的法律法规。

上述提案建议,工业企业纳管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企业共同确认,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营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规范工业企业的纳管管理,规范工业企业接入口改造,加装流量计、电动阀、取样口及在线监测设备。对工业企业的排放水质、水量等数据,要与污水处理企业数据共享,为污水处理厂的调控运行及上游监管提供保障。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根据2020年11月5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94号建议的答复,该部将指导各地将不能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依法限期退出,督促地方严格监管执法,严肃查处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研究制定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政策文件,进一步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环境服务业商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批复成立的全国性大型行业组织,目前有会员企业近500家,其中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占了很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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