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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垃圾处理费

更新时间:2021-03-30 10:56 来源:无知一熊 作者: 阅读:7746 网友评论0

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者受益”和“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垃圾处理者向垃圾产生者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理当向垃圾产生者收取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者与垃圾产生者直接交易,并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支付制度。

垃圾处理费支付制度应起到以下引导作用:①支撑垃圾妥善处理。根据垃圾处理成本确定垃圾处理费基数,保障垃圾妥善处理;②支持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制定引导各类垃圾(物质)资源化利用、焚烧、填埋等各种处理方法良性发展的“行业定价法”;③适应垃圾产生者和垃圾产生地的支付能力;④支持向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提供适当的服务;⑤支持社会公益活动。

这里的行业定价法给出基于各类垃圾(物质)或各种处理方法处理成本、利润并权衡各类垃圾(物质)处理或各种处理方法的重要性的处理单价。处理单价=处理单位某类垃圾的建设运营成本+平均利润×该处理的权重。比如,为了落实“分级处理、逐级减量”原则,经监测,需要物质利用、焚烧发电和填埋的垃圾清运比例为5:3:2,定价时可取物质利用、焚烧发电和填埋的权重分别为1.13、1.0和0.67,如果行业平均利润为6%,物质利用、焚烧发电和填埋的利润分别6.8%、6%和4%。对各类垃圾(物质)的处理,也依此定价。

行业定价法根据垃圾处理方法和垃圾的“质”与“量”定价,可以更好地发挥处理单价的引导作用,实现各种处理方法协调发展和物尽其用。处理单价同时具有鼓励与压制的双重引导作用,鼓励某类垃圾(物质)的分类与处理时,实际上也压制住成本太高而社会效益不显得某类垃圾(物质)的分类与处理。比如,垃圾处理行业定价法给出的各类垃圾的处理单价从低至高依次是废纸、废玻璃类低值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不可物质利用的其他垃圾,如果单位厨余垃圾的处理成本高于行业定价法给出的处理单价,甚至高于不可物质利用的其他垃圾的处理单价,则分出与单独处理厨余垃圾便失去经济意义(除非垃圾处理者甘愿赔本),——这正是行业定价法和按类计价的积极作用所在。

行业定价法全盘考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类垃圾(物质)或各种处理方法处理成本”是指行业内各类垃圾(物质)或各种处理方法处理成本,而非各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看到,一个地区同一个垃圾处理者建设运营的同一类垃圾处理设施却有着不同的处理单价,这是以垃圾处理者为中心的成本导向定价法导致的不和谐,美其名曰建设运营边界不同,这实际上是个借口和管理漏洞。每个地区应明确建设运营边界、建设运营标准和建设运营成本,制定统一的行业利润和垃圾处理单价。垃圾处理者能接受这个处理单价就去建设运营,否则,就让他人来做。

最后,要建立健全基于垃圾处理费的垃圾排放征费制度。垃圾排放征费制度应起到以下引导作用:①支撑垃圾处理。根据垃圾处理费确定垃圾排放征费基数,按量计费,产生越多缴费越高;②鼓励源头垃圾减量。制定按量计价计费方法或阶梯式计量收费办法,产生更多单价更高缴费更高;制定垃圾排放权交易制度,让垃圾产量多的人购买垃圾排放权;③鼓励垃圾分类排放和资源化利用。按类计价,按量计费,甚至“购买”可回收物,加重混合垃圾排放收费。同时具有上述引导作用的垃圾排放费计价计费方式应是“按类按量计价计费”。

在垃圾产生者与垃圾处理者直接交易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费与垃圾排放费相同;在“垃圾产生者——第三方——垃圾处理者”模式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费与垃圾排放费都应加上第三方服务费;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垃圾处理供需分割条件下,垃圾处理费和垃圾排放费可能完全不同且互不相关,任由第三方确定(发生在第三方垄断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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