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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

更新时间:2021-08-31 09: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418 网友评论0

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仅可以推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而且能够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为推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落地见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21-2023年)》,决定开展为期两年半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分为3类,包括全省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12234家排污单位、2022年底前新增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及已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748家排污单位。检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报告执行等情况。同时还特别要求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达到100%,并纳入2021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笔者了解到,部分基层在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

一是部分排污单位认为只要拿到排污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不清楚持证排污后还需要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执行报告。

二是没有落实自行监测计划。由于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基本都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填写的,因此对于排污许可的内容知之甚少,不了解还要执行自行监测计划及排污信息公开。或者明知道需要进行自行监测,但考虑委托第三方检测要增加企业开支,就采取等待观望态度。或者在排污许可中设置了季度、半年自行监测,却只落实年终一次监测,不提交季度或半年的执行报告。

三是排污台账不健全。据调查,除了规模化企业和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立了排污台账,其他类型企业比如人造板制造工业、家具制造工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持证排污单位基本没有排污台账或者台账不健全。

四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技术力量薄弱,现场检查中不能有效开展执法检测,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大部分不具备对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分析能力,无法判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责任。因此,建议常态化开展企业排污许可证后环境执法。

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中的自行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主动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对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核查台账、执法监督监测等手段,核实企业排放数据和排污报告的真实性。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产品、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设施及排放口是否如实申报等情况。

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情况,企业应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排污企业进行严格处罚和信息公开;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实施排污许可科学化管理,有效支撑地区环境质量改善。

作者单位:安徽蔚来东方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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