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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立法,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更新时间:2023-03-07 10:21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聪 阅读:1176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时隔八年,这部被称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记者注意到,这次修改,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完善的同时,还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有不少创新举措。总结实践经验,修正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完善。

根据实践需要,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根据实践做法,并与修改后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同时,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纂等要求,总结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此外,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现行立法法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公开形式作了规定。修正草案总结实践做法,进一步明确: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条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也要相应公开。

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近年来,区域协同立法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流域共治共同立法模式为全国区域共同立法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水还是大气,都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需要在立法上采取适应性措施,这也是区域协同治理,包括协同立法的基本逻辑。环境法专家认为,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建立的利益分配和协调补偿机制,能最大程度提升合作意愿和效率,提高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统筹兼顾各方正当利益。

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同时,根据新情况新需要,修正草案调整了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修正草案还扩大了规章的制定主体,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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