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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后,“罚而不改”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8-11 09:12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阅读:292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A市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某县级市2022年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近百家企业开展专项帮扶。令人吃惊的是,执法人员在帮扶中发现,有多家企业并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是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是完成违法问题的整改,违法问题长期存在。

事实上,早在2010年生态环境部就发布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根据后督察的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然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所忽视。以A市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为例,近80%的案卷中并没有后督察材料,但这些案子都已处于结案状态。笔者咨询多位执法人员后发现,绝大多数执法人员认为“钱缴了,案子就结了”,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停止或改正,与案子关系不大。殊不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行政管理措施,是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不对违法企业进行后督察,A市这种“罚而不改”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

2019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被废止。为此,各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纷纷出台规范类文件,从省级层面对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提出要求。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执法准备、现场执法、处理处罚和执行落实四个执法环节。其中,执行落实环节明确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环境行政命令是否执行到位。这里的跟踪监督环节其实就是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但这个通知并未明确执行落实环节的具体时间期限,也并未将跟踪监督环节作为案件结案的前置条件。因此出现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年底或是案卷稽核前,突击组织执法人员对未跟踪监督的案卷进行跟踪监督,此时部分案卷距决定送达之日或责令改正期限间届满已长达一年之久。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则要求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但该办法并未对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履行完毕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规定。同时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中,也未明确要求将当事人履行情况的检查材料纳入其中。建议各地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确认当事人履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操作流程和时间期限。如跟踪监督,要确定谁来做、怎么做、何时做,以确保案件准时结案,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改正。

今年7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了《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其他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当事人已履行决定书中载明的责任义务的,将材料移交法制与宣传科进行结案。同时,还明确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届满后,原则上在期限届满后30个自然日内进行跟踪监督;其他情形,原则上在决定送达后60个自然日内进行跟踪监督。

该规定对跟踪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将案件承办科室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其他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作为案件结案的前置条件,并将跟踪监督材料纳入案卷材料立卷归档中,大大地提高了跟踪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地位。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案件承办科室在跟踪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和时间要求,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案件跟踪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应学习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做法,积极制定符合本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需要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程序,突出跟踪监督的重要作用,避免出现类似A市违法企业“罚而不改”的情况,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

作者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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