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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不罚不能仅凭一个简单理由

更新时间:2023-11-01 10: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84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笔者认为,应不应该处罚企业,不能凭借一个简单的理由就作出决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基层执法经验,有部分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年份比较久远、内容比较简单,与日新月异的排污许可管理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考虑到既有的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很好的治理效果、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再加上一系列奖补政策,大部分企业会选择安装环评外的污染防治设施。此种类型笔者建议应予以处罚。

环评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有可能是企业的生产工艺或者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此种情形企业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给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应核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满足当前环境监管要求,对企业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通知其依法变更环评,确保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一致。

执法部门发现企业不依法变更环评、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如违反了企业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可以从“不正常 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角度依法查 处。如果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均未对新增设施提出要求,执法中发现企业运行的设施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可从“超标排放”角度予以查处。

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一般会与超标排放问题并存,因此,执法的焦点既要放在环评外的设施,更要放在环评内的设施上。如果企业连环评要求的老设施都不正常运行,当然不能排除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但“老设施”运行正常,只是新设施运行不正常(也未列入排污 许可证),此时则不宜适用“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条款,可依法适用“超标排放”。

当然,还存在不应处罚的情形。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新增污染防治设施目的是从长远的角度出发,积极追求更好的污染治理效果。如果企业固有的环评设施正常运行且能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新增的环评外设施只是“锦上添花”,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不应处罚。至于企业新购设施已申领的奖补,应由监管部门根据新 设施运行的效果去合理考评,不宜与执法办案混为一谈。

如,2021 年某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对车间内真空熔炼废气进行收集,加装了环评外的废气收集装置,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拟立案处罚。这家企业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对真空熔炼炉废气进行收集治理是为了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的损害,并非新增污染物排放”,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最终采纳了其陈述申辩意见。当然,如果企业将“新设施”列入了环评文件或排污许可证,就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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