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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危废?拘留!

更新时间:2024-04-16 10:3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刘茂林 胡娟 阅读:73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江西吉安市峡江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胡家村某金属冶炼厂负责人周某生、章某龙、俞某杰三人经历了一次短暂的“牢狱之灾”。“违法的事坚决不能干,既要罚款还要拘留。”至今,周某生等三人还悔不当初。

2023年9月18日,峡江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峡江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胡家村的附近弥漫一股刺鼻气味。9月19日,峡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发现胡家村秸秆综合利用厂内竟藏着一家金属冶炼厂,贮存了大批用吨袋装存的废弃电池等固体废物。

“现场很凌乱,既没有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也没有落实‘三防’措施,存在很大的环境风险隐患。”峡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常务副大队长曾志刚说。

调查发现,该金属冶炼厂是由周某生、章某龙、俞某杰三人共同出资建成的,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无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厂区内吨袋混存了大量废镉镍电池、废镍氢电池、某金属锭等固体废物,其中废镉镍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4-49)。

随着调查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这批固体废物的货主是江浙籍居民吴某贤。据了解,经章某龙同意后,吴某贤分别于2023年8月26日、9月14日将铜镍合金粉、废电池混合料、废电池包装外壳运至该金属冶炼厂,作为生产原料。

危险废物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曾志刚介绍,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将这批固体废物转运至一家有贮存条件的企业进行扣押,但因当天转运车辆少,仅转运固体废物10.99吨、某金属锭4.62吨,还有部分固体废物未来得及转运。

利欲熏心,铤而走险。9月20日凌晨,吴某贤获悉固体废物被查封扣押消息后,指使暂居峡江县的同乡金某妹将未转运的固体废物转移隐藏,倾倒在该金属冶炼厂附近的山场路边和一废弃养猪场内。

9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排查发现了这两处固体废物倾倒点,即用装载机装车将倾倒点上的固体废物转运至有贮存条件的企业进行扣押。经过磅秤重,两处倾倒点的固体废物(含废镉镍电池)共计27.29吨。

为了区分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组织人员对固体废物进行分拣,其中废镉镍电池2.456吨,其他固体废物经有资质单位检测,确定为一般固体废物。

综上所述,峡江生态环境局认定周某生、章某龙、俞某杰、吴某贤、金某妹等五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细化标准“涉及危险废物量小于5吨的,处100—150万元罚款”之规定,峡江生态环境局遂作出对周某生、章某龙、俞某杰、吴某贤、金某妹5人共处以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峡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4月9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三名到案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鉴于该金属冶炼厂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无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还不具备整改条件,峡江生态环境局认定该金属冶炼厂属于“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函告当地政府对该金属冶炼厂给予取缔。截至目前,该金属冶炼厂已经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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