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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

更新时间:2012-02-20 09:48 来源: 作者: 阅读:6875 网友评论0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
  

目录

前言

一、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二)主要问题

二、形势与需求

(一)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将日益显著

(二)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公众对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四)环境监测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面临着新的形势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围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公众需求,加强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与信息公开

(二)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环境监督需要,提升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五、重点工程

(一)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工程

(二)环境监测运行保障工程

(三)环境监测人才建设工程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完善制度

(二)创新体制,理顺机制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四)重视人才,提升素质

(五)加强科研,强化支撑

前言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环境监测数据,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潜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监视环境状况变化、考核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实施环境质量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分关心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温家宝总理要求"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列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明确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环境监测评估能力",明确了未来五年环境监测事业的重要任务,体现了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水平的迫切需求。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近十年来,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体系,环境监测能力逐步提高。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监测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同时,环境监测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将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总体不高,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编制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对明确环境监测发展方向,提升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强化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本规划从国家环境保护任务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出发,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目标,以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为统领,以科学监测为主题,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为主线,坚持创新环境监测工作思路,提出了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确定了强化监督考核、加强监测评估、提升整体水平三项主要任务,实施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运行保障、人才队伍三大重点工程,基本实现"三个说清"和"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目标;明确了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经费投入、人才队伍和科研支撑五大保障措施。本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满足政府环境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需要。

一、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体系,确立了行政上分级设立、业务和技术上上级指导下级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和网络运行机制,国家环境监测体系初步建立。

1.环境监测制度初步建立。在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建立监测制度、组建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规范等均作出了规定和要求。我国还先后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环境监测的法规制度,对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完善。截至2010年,全国环保系统已建立2587个环境监测站,形成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站、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及区县级环境监测站组成的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建成31个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2008年,新组建的环境保护部设立了环境监测司,加强了环境监测管理。2009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增加人员编制90名,提高了国家环境监测能力。2009年2月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为实现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3.环境监测能力大幅度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资超百亿,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超过54亿元,重点支持了环境质量监测能力、环保重点城市应急监测能力、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运行等项目,2010年国家首次对市县级监测站业务用房建设进行了补助。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环境监测仪器的配备大大加强,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初步具备,环境监测经费逐步得到保障,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比例较"十五"末期有了显著提高。环境监测实验室条件、分析测试能力、现场分析能力、污染源监测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监测信息管理传输能力、环境监测科研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均得到大幅提升。不少地方环境监测能力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以前测不了的现在基本能测了,以前测不全的现在有的能测全了,以前说不清的现在能初步说清了,以前响应不及时的现在能及时响应了。

4.环境监测网不断完善。以"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投资建设的64个重点监测站为依托,历经"九五"、"十五"的快速发展,现已初步建成了覆盖全国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包括由覆盖全国主要水体的759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15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组成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由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共66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440个酸雨监测点位和82个沙尘暴监测站组成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由301个监测点位组成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同时,已基本建成14个国家空气背景站、31个农村区域站、31个温室气体监测站和3个温室气体区域监测站等。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国控、省控、市控三级为主的环境质量监测网。

5.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日趋规范。已建立了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固定污染源、生态、固体废物、土壤、生物、核与辐射9个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路线,构建了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体系,颁布了水、空气、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等方面的监测技术规范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水质评价、湖泊富营养化评价、环境空气质量评价、酸雨污染状况评价、沙尘天气分级评价、声环境质量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规定,颁布了近40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27项环境标准样品和20项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条件,颁布了20余项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国家标准。

6.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体系初步建立。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及部分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以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状况的知情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从2002年开始发布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与预报。环境保护部自2009年7月份起对全国主要水系100个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八项指标(水温、pH、浊度、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有机碳)的监测结果进行网上实时发布。2010年11月,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投入运行。环境保护部定期发布重点流域、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加大了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力度。

(二)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形势的严峻性与监测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与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比,环境监测能力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公众需求。

1.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与技术体系尚需完善。迄今为止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支撑体系不健全,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不牢。环境监测缺乏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监测信息发布不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环境监测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评价标准与分析方法等技术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2.环境监测整体能力还不适应新时期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在生态、生物、土壤、电磁波、放射性、核与辐射、环境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等环境监测领域能力尚需进一步加强。同时,有的地方环境监测点位布局不合理,环境监测范围、内容尚不足以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有的领域环境监测指标不全面,空气监测基本不具备对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能力。大范围、宏观生态环境监测和区域生态环境综合分析能力不足。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研究不够。基层监测用房严重不足,实验室条件差,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车辆难以满足需要。监测人员数量不足,高素质人才匮乏,监测运行经费难以有效保障,环境监测的综合能力亟需提高,与全面实现"说得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污染源状况、说得清潜在的环境风险"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3.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区域不均衡、供需不平衡。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环境监测能力差异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环境监测能力不强,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参差不齐。污染纠纷和仲裁等监测和评估能力普遍不强。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主观感受存在一定差异,难以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的广度和深度与公众的环境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形势与需求

(一)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将日益显著

环保要有地位,监测首先要有声音。环境监测起着支撑决策、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随着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在总量减排核算与验证减排成效中的作用将进一步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和环境形势的发展,环境质量将逐步纳入环境考核指标,环境监测在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随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人民生活质量将明显改善,了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作为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一种手段,将成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将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重金属、温室气体、臭氧、生态监测等工作也将摆上议事日程,这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保障总量控制目标实现为着力点,需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以保障环境质量为切入点,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需要不断增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以防范环境风险为目的,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源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微量有机污染物的监控,需要不断增强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能力;以保障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增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

(三)公众对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从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的需求出发,环境监测网络布局需要进一步优化,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从保障人体健康的需求出发,对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因子的监测需要加强。从解决污染纠纷等的需求出发,对污染纠纷和仲裁的监测制度、方法、污染赔偿标准等方面内容需要研究和完善。从统筹城乡、区域均衡发展的需求出发,基层和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力度需要加大,城乡统筹,陆海统筹,以城带乡,缩小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从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求出发,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需要加强,加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力度。

(四)环境监测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面临着新的形势

为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地位。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探索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全国一盘棋、监测队伍上下一条龙和监测网络天地一体化的现代化环境监测格局。以宽广的眼界准确把握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加强监测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测技术和科研水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统领,以科学监测为主题,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为主线,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公众需求,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着力强化监测基础能力,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监督考核环境状况、预警预测环境风险,为主动超前开展环境监测、先行引领环境污染防治奠定基础,努力开创环境监测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系统提升。明确规划目标和重点,做好顶层设计,统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与能力提升,兼顾环境监测管理与监测业务工作,推动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满足阶段任务需求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按照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功能定位与任务需求,有针对性地推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突出差异性,强化指导性,体现阶段目标要求,重点解决并率先突破若干关键问题。

分类指导,均衡发展。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中的事权财权,加强对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环境监测工作的分类指导。统筹区域与城乡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现东中西部、城乡环境监测的均衡发展。

注重实效,全面发展。结合实际需求和环保重点工作开展环境监测,注重实效。在提高环境监测基础硬件能力的同时,增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经费、机制等软能力,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整体能力。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监测行为不断规范,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监督,为科学评价"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奠定基础。

基本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说清污染源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更好地支撑环境管理需要。

基本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目标,环境监测整体能力大幅增强。

2.具体目标

环境监测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制定配套的监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国家任务国家完成、地方任务地方完成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等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进一步优化,逐步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所有指标开展监测工作,努力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新型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问题和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环境问题的监测工作不断加强。

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显著提升:到"十二五"末,县级具备基本的环境监测能力,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比"十一五"末提高20个百分点,形成环境监测的基础能力。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成为环境监测的骨干站,仪器设备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并具备较强的应急监测能力,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具备水质全分析能力。省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并具备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得到显著加强,基本具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预警响应和环境质量监督考核能力,边境河流国控断面和重要省界断面基本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环境遥感监测具备业务化运行能力。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能力成"三角形",下级不能测的,上级能测;地方测不了的,国家可以测。

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完成制(修)订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200项左右,基本形成满足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和现代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普遍得到加强。

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组织实施"三五"人才工程,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覆盖环境监测各领域与国际水平接轨的50名尖端人才、国内一流的500名环境监测专家、监测系统业务精湛的5000名技术骨干。到"十二五"末,县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普遍得到一次培训;地市级以上监测站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思想过硬、技术精湛、作风顽强的监测人才队伍。

环境监测信息发布逐步规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时传输基础监测数据,定期发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地市级环保部门每日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省级环保部门在网上实时发布有代表性的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国家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环境状况,向社会公告重点流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定期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四、主要任务

(一)围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公众需求,加强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与信息公开

1.建立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制定《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方法,完善环境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加强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定期通报环境质量状况。

2.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完善环境标准样品库,从源头上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3.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试点,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监督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状况考核。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4.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内容和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和范围,建立标准化、实时化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二)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围绕国家污染防治任务,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基本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1)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规范环境质量监测行为。制定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计划,落实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健全环境质量分析会商制度,查找突出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完善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2)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监测网,强化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制定《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拟定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地表水监测断面、近岸海域监测站点、噪声监测点位布设的技术规定,确定环境监测断面(点位)的布设数量、位置,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监测网,强化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开展国家环境监测网的跟踪评估工作。

(3)科学设置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加强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因子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特征,按照"先普测后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优化环境监测任务。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调整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频次。在地级以上城市的部分点位逐步增加臭氧、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监测指标,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增加臭氧、细颗粒物、氮氧化物等监测指标。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空气背景监测站开展温室气体监测示范。在一些重点区域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试点开展道路交通及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试点。加强对汞等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示范,发布重金属监测月报。试点开展多环芳烃和羰基类化合物等特殊项目监测。在跨界水体增加特定生态指标、水生生物指标和特定污染物项目。在重点海域逐步增加生物监测项目,在人类活动频繁的重要海域增加赤潮、溢油监测。

(4)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缩小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感受的差异。修订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评价办法,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提高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水平,客观反映环境质量,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感受总体相一致。

(5)加强环境质量综合评价,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完善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的评价方法。客观反映环境状况。开展中国十年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全面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开展农村区域和背景监测站点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与报告编制。组织开展空气联防联控区域、重点流域等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与报告编制。

(6)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环境监测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和环境标准样品支撑体系,加强实物型环境标准样品建设。开展环境监测学科理论研究,形成基本满足现代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充分利用水专项、环保公益性等项目的研究成果,解决制约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7)发展卫星遥感等高科技环境监测手段,深化环境监测工作。提高卫星、航空等遥感数据在环境监测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体系,提高水、空气、生态遥感监测能力,初步形成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格局。

环境质量监测

1.空气监测

国家空气监测范围由现在的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监测方式采用自动和手工相结合的方式,以自动监测为主。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在现有3项污染物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臭氧和细颗粒物的监测。地级以上城市每年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项目全分析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和省会城市至少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监测点位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区域空气监测。在重点城市群区域,如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布设城市间的区域监测点位,全面开展臭氧、细颗粒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监测,监测结果参与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评价,逐步开展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

-空气背景监测。开展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并逐步开展酸沉降、有机物、温室气体监测。

-酸沉降监测。开展降水pH值、降雨量、电导率和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监测。

-沙尘暴对空气质量影响的监测。开展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监测。

-温室气体监测。在所有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背景站开展温室气体监测,监测项目主要为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

2.地表水监测

国家地表水监测范围包括十大流域片的干流及一级支流、重点湖库和重要边境河流、湖泊,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监测项目主要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24项。

3.物理监测

适度扩展振动、光污染和热污染监测项目。声环境监测范围由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向所有城市扩展,城市区域声环境以人工监测为主,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由人工监测逐步向自动监测过渡。选取部分大中城市开展道路交通、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示范。

4.近岸海域监测

近岸海域监测以手工监测为主,辅以浮标自动监测和遥感监测。在重点海域逐步增加近岸海域沉积物和生物监测项目,在南海海域逐步增加反映全球气候变化的监测项目,在人类活动频繁的重要海域开展赤潮、溢油监测。

5.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饮用水水源地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及部分特定项目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要求的23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按照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2.围绕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进一步说清污染源排放状况

(1)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制度,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出台《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规范污染源监测行为。建立污染源超标排放公告制度。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每日监测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建立监测公告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身监测能力的监督,逐步建立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自测活动。

(2)加快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提升污染减排成效验证能力。按照“十二五”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增加氨氮、氮氧化物监测,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支撑。加强工业污染源碳排放监测,建设重点污染源温室气体监测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相关性研究,通过环境监测数据校验污染减排成效。加强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考核,推动各地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监测体系。

(3)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努力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在涉及重金属等环境风险较大的行业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实现对特征污染物的实时监控与监督。加强污染源监督抽测工作,推动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的应用。加大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力度。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监测

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监测。开展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指标的监测,开展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监测。加强废水重金属监测,逐步开展废气重金属监测,燃煤电厂汞排放监测,金属冶炼厂铅的监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试点,尝试将温室气体纳入统计体系。开展有毒废气和二噁英监测。

3.围绕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工作,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

(1)建立健全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管理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办法》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技术指南,规范应急监测行为。理顺应急监测工作机制,建立应急监测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完善跨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联合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制定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加强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小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环境预警工作机制,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加强环境预警信息共享与通报,及时发布环境预警信息。

(2)提高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技术支撑水平。以有毒有害污染物为重点,完善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技术导则和标准方法。加强环境预警监测数据库建设,建立环境质量评价预测模型,实现自动监测预警预报功能。根据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及时跟踪和发现环境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日常监测的预警分析水平。

(3)开展环境预警监测试点工作。在重点河流、湖库国控断面增加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生物毒性等自动监测项目,分析评估潜在的环境风险。逐步摸清重点污染源现状,掌握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及时发现并跟踪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加强环境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建设。

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

1.预警监测

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建立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联动监测与预警机制,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和珠江流域建立流域上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联动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国界河流的环境质量联动监测与预警机制。

2.应急监测

加快国家级应急监测队伍建设。提升省级和地市级监测站的应急监测水平。建立国家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体系和应急监测工作程序,制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应急监测方法研究,研究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规范。开展重点湖库水华预警与应急监测。

(4)开展新型的、前沿性的环境问题的监测与分析。建立新型的、前沿性的污染物试点监测工作机制,逐步开展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持久性有机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细颗粒物等研究性监测。加强对新型的、前沿性的污染物监测技术方法研究与综合分析,建立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

试点监测

1.空气试点监测

根据区域污染特征,开展空气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羰基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试点监测。应用激光和航空监测手段在重点区域开展大气立体监测试点。

2.地表水试点监测

针对水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题水环境状况的试点监测。深入开展边境水体的水环境专项调查,逐步开展石油、化工、电镀、农药等工业区附近水体的专项调查和试点监测。逐步在重要水体断面上增加重金属、生物毒性、挥发性有机物等自动监测项目,满足重点流域、湖库水质预警监测要求。

4.围绕生态保护、农村环保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态、农村和土壤环境监测,拓展监测领域

(1)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制定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方案,指导地方逐步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摸清农村环境质量状况。按照“统筹城乡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要求,围绕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以流动或属地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村庄河流(水库)水质和空气监测。

(2)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健全土壤监测制度,完善土壤监测技术规范,逐步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土壤理化性质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和质控,有条件的逐步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污染场地监测。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国家需要掌握的农产品产地、污灌区、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以及重污染企业周边等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对重要敏感区和土壤污染高风险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对土壤污染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3)开展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工作,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增加和完善地面和遥感监测指标,建立生态监测方法与技术体系。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逐步推进生态监测基础建设与生态监测试点工作。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动态变化遥感监测,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进行监测与评估,启动全国十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探索开展生物监测工作,在重要水域逐步开展生物监测试点,制定生物监测技术规范,研究生物和理化指标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建设国家生态和生物定位站,开展生物多样性、外来有害物种、生物量等监测。

(4)逐步开展污染仲裁监测试点。逐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污染纠纷、污染仲裁等方面的作用,开展污染仲裁监测试点。

农村、土壤和生态监测

1.农村环境监测

在“以奖促治”村庄开展农村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村环境监测范围。采取以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农村区域空气监测。开展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监测。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项目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的监测。

-村庄河流(水库)监测。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监测。

2.土壤监测

根据全国土壤调查结果,科学确定国家土壤监测点位。主要监测城市周边、关键土壤类型、工厂分布及大型污染企业周边等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和跟踪监测。监测手段以手工分析为主。监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土壤理化性质指标、土壤中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含量。

3.生态/生物监测

监测范围包括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等典型地区。在有条件的国家背景站扩展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国家生态定位站。

-生态监测。建立基于生态系统内部格局和外部胁迫的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指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在重点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生态监测采用遥感监测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生物监测。在重点湖泊水域,以水生生物监测为重点开展生物指标监测,探索建立水生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生物监测以手工监测为主。

5.围绕核与辐射安全,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修订《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填平补齐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加强国家监管的重点核与辐射设施的监督监测,提高监测监督水平,强化核安全相关研究,建立健全负荷安全预警机制,提高辐射风险防范水平。开展全国辐射环境水平背景调查和近岸海域水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监测监督体系。

(三)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环境监督需要,提升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1.重点加强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向社会提供一般化、保障性的环境监测服务。

继续推进基层环境监测业务用房建设,保障环境监测服务的基本需求。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分步实施,大力推进监测站业务用房建设,重点是市县级环境监测站和部分困难的省级环境监测站。推动省、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的业务用房建设。

积极推进市县环境监测均等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均等化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站功能定位,以市县为重点,实施环境监测站基本达标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具备基本的保障职能。推动环境监测站由未达标向达标迈进,逐步配精省级、配强市级、加强县级。着力加强省市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站重点加强应急采样基本能力。根据功能定位,选择有条件的监测站建设成为示范型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五年计划活动,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与达标验收工作。

2.努力提高农村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城乡统筹和均衡发展。

统筹城乡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建设农村背景站和区域站,加强流动监测能力建设,统筹城乡,着力解决城乡均衡问题,努力推进城乡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大力提升国家和区域环境监测能力,带动基本公共服务广覆盖。

重点强化国家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国家环境监督水平。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国家本级监测能力。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环境预警监测能力。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建设。在重点区域、流域及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建立国家环境监测直属站点,强化国家在重要和敏感地区的监测能力。加强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科研基础能力,加强国家各类环境标准样品研究、开发与生产能力。提升国家环境监测网自动监测能力,重点加强国家环境背景、跨界水体、重要和敏感地区等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军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军地融合发展。加强军队监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逐步使全军总站、大军区级单位和重点地区站的仪器设备分别达到国家省级站、地市级站和县级站水平。加强全军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区域专项监测能力建设,增强典型环境问题预警监测能力。加强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监测能力建设。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土壤样品库。逐步加强振动、光污染和热污染监测能力。加强典型环境问题预警监测能力,以省级环境监测站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生态、生物、细颗粒物、温室气体等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4.提高卫星环境遥感监测与信息发布能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共享。

加强国家卫星环境遥感监测能力。推动环境专用卫星研制和发射,加强地面生态观测站网建设,利用环境卫星星座及业务支撑平台,提升卫星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建设集数据获取、传输、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应用、表征、发布全过程于一体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实现环境信息等资源共享。

5.加强经费保障与人才培养,确保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可持续发展。

全面保障环境监测运行经费,确保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制定国家环境监测网运行经费标准,保障国家环境质量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监测、国家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国家环境遥感监测运行经费。建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动态更新机制,保障监测实验室维修改造经费。

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完善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市、县两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监测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选拔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调整充实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为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五、重点工程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国家环境监测运行保障和环境监测人才建设三大工程。

(一)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工程

1.国家本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能力建设工程。围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十二五”发展目标,在总站实施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建设、环境监测综合数据平台建设、环境监测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和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基地建设。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能力建设

-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建设。改造环境监测质控重点实验室,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在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增加空气污染物远距离高分辨率激光雷达、风廓线仪等监测设备;加强生态环境地面定位监测、近海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更新补充物理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的噪声监测仪器,重点装备振动、光、热监测仪器。

-环境监测综合数据平台建设。建成高频的数据采集系统、先进的数据存储系统、功能齐全的业务应用系统、及时的数据发布系统和适用的环境预警响应系统。

-环境监测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组建国家级环境应急监测专业队伍;配备先进的环境应急监测用车、仪器设备,加强应急监测的物资储备,为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和人员保障。

-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区域与专业相结合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基地,重点开展有机污染物监测、重金属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和质量控制等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实现培训教材规范化、教师队伍系列化、培训形式多样化、运行经费常态化。

国家直属监测站点能力建设。建立河流源头和敏感区域监测站点、边境河流监测站点、海洋环境监督监测站点、跨区域跨流域监测站点。

国家直属监测站点能力建设

-河流源头和敏感区域监测站点建设。建立青海三江源水质监测站点、南水北调中线源头河南渠首环境监测站点、三峡库区水质监测站点、洱海水质监测站点、北京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和云南、重庆、山东温室气体监测站点等河流源头和敏感区域监测站点。

-边境河流监测站点建设。建立黑龙江三江环境监测站点和新疆额尔齐斯河水质监测站点等边境河流监测站点。

-海洋环境监督监测站点建设。建立西沙环境监测站点和浙江舟山环境监测站点等海洋环境监督监测站点。

-跨区域跨流域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太湖环境监测站点、海峡西岸(厦门)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和西北区域(西安)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等跨区域跨流域监测站点。

环境卫星及航空遥感能力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后续星座的研制和发射,建设卫星运行与应用系统,建立无人机航空遥感平台网络,构建无人机环境监测运行体系。

环境卫星监测及航空遥感能力建设工程

-环境卫星后续星座研制与发射。推动环境卫星后续星座的研制和发射,在原环境一号卫星有效载荷的基础上,增加对温室气体、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等环境监测专用载荷,新增碳观测卫星。

-卫星运行与应用系统建设。以环境应用需求为牵引,以业务化运行服务为主线,建设卫星运行管理系统、地面系统、环境应用系统。

-无人机航空遥感平台网络建设。研发并建立环境专用无人机系统平台,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配备无人机航空遥感平台,建立无人机环境监测运行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无人机环境遥感监测运行网络。

国家环境监测基础技术研究综合能力建设。筹建国家环境监测综合楼,包括环境分析测试实验室、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发中心标准样品研究实验室、环境标准样品批量制备实验室、国家环境监测科研实验室及业务用房,装备相关仪器设备。

2.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建设项目

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水、土壤、物理、有机污染物、生物、近岸海域、农村和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建设。

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建设工程

-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空气中汞污染监测,扩大臭氧、细粒子和能见度监测的范围;完善空气背景值监测点位功能,新建海洋背景监测站,选取部分站点增加自动滤膜采样仪和能见度仪、粒子谱径仪、黑炭仪、环境记录和卫星通信系统,部分背景站新增温室气体监测能力,选取部分国家背景站开展湿沉降监测等。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地区开展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监测,新建并从国家网中优选部分大气自动监测点位组成大气区域预警监测网,配备大气流动监测车,补充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低空雷达装置探测仪、激光雷达及能见度仪等设备,实现区域空气立体监测能力。

-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强化重点水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国界河流和主要支流入河口水环境预测预警监测能力,新建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优化国家网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更新补充监测仪器设备、移动数据终端等,并配备专用监测车。开展重金属、挥发酚、粪大肠菌群、生物毒性、挥发性有机物和水生生物等试点监测。

-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启动国家网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在农作物产区、城市及大型污染企业周边及大型污染企业搬迁废弃地等地区建立土壤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

-物理监测能力建设。在各省会城市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示范点,提高噪声监测自动化水平。

-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在每省选择一个示范点,重点在工业园区开展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等要素的有机污染物监测。

-生物监测能力建设。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的重点湖泊、海湾,建设生物监测站。

-近岸海域监测能力建设。在部分国家近岸海域以及重要河口和海湾区域建设水质浮标自动站。在重点海域开展海洋沉积物和生物监测。

-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农村空气环境监测试点基础上,新建一批农村区域监测站点,建设酸雨远郊区监测站点。

-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对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监测的监测站配齐污染源监测设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初步建成国家网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系统。

3.国家补助地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典型环境问题预警监测能力建设。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配精配齐各专项监测能力,加强重金属、有机物、细颗粒物、生态、湖泊富营养化、温室气体等典型环境问题监测能力建设。

典型环境问题预警监测能力

-重金属预警监测。对国务院批准同意列入部际联席会议的14个重点省份的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站,配置微波消解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便携式水质重金属监测仪、便携式X射线荧光测定仪、重金属监测采样专用车等必要的重金属监测仪器设备;选择部分重金属污染严重省(区、市),根据重金属监测的实际需要,试点新建若干个以重金属监测为主体的水质与空气自动监测站。

-有机物预警监测。对于涉及化工、多环芳烃等有机物污染严重区域,选取有条件的省级或市级环境监测站配置萃取装置、质谱联用仪等有机物监测分析设备和空气、地表水有机物自动监测系统,提高有机物监测预警水平。

-空气细颗粒物预警监测。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省级或市级环境监测站配置多通道颗粒物采样器、便携式PM2.5/PM10仪等颗粒物监测分析设备,并试点建设细颗粒物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生态/生物预警监测。在西藏、新疆、内蒙古、云南、海南等省(区)的省级或市级环境监测站配置遥感、采样、分析等设备,建立遥感解析实验室和生态环境地面动态观测平台,加强沙漠、草原、热带雨林、海洋等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湖泊富营养化预警监测。选部分富营养化程度严重的湖泊设立浮标水质自动监测站,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与城市污水排放入湖口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氮、磷等特征污染物。

-温室气体预警监测。依托部分省级或市级监测站进行温室气体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数据综合分析处理系统的建设,配置苏码罐清洗系统、二氧化碳分析仪、甲烷、一氧化二氮及二氧化碳集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试点建设工业源自动监测站。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依据“分步骤、有重点”的建设原则,对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加强基础性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对省市监测站加强应急监测标准化建设,并根据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有针对性的加强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县级环境监测站配备基本的便携式应急监测设备、应急监测采样车及个人防护装备;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重点配备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便携式气相色谱仪、便携式分光光度计等仪器设备,应急监测采样车及个人防护装备等;省级环境监测站重点配备应急监测通讯指挥车,加强环境应急与预警响应系统建设;国家本级着重加强应急监测储备库建设。

各级环境监测站加强应急监测人员培训及应急监测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应急监测演练。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按照功能建站、分类提高的原则,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对市县级环境监测站在其现有能力装备基础上配齐监测设备。示范型监测站加强基本和专项监测设备。加强对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测水平。

市县级环境监测站业务用房建设。在全国市县级环境监测站按国家标准建设监测业务用房,基本实现环境监测业务用房达标。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程

-环境监测业务用房建设。重点加强市县级环境监测业务用房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在承担国家监测任务的重点流域、区域及边境地区建设示范站。

(二)环境监测运行保障工程

保障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的运行,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运行经费保障工程,满足其承担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需要。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保障国家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及国家直属环境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实施国家环境遥感监测运行保障工程,满足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开展环境遥感监测业务的需要。

运行保障工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运行经费保障。为总站业务运行及各类重点实验室、综合数据平台、环境监测应急响应系统和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基地等提供保障。

-国家环境监测网运行经费保障。根据“十二五”国家网的建设范围和监测项目要求,按国家网运行补助经费标准,对国家环境监测网、国家直属环境监测站点等的运行给予补助。

-国家环境遥感监测运行经费保障。为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卫星环境遥感业务、无人机航空平台业务运行提供保障。

(三)环境监测人才建设工程

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环境监测国际交流活动,不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

“三五”人才工程

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覆盖各监测领域,与国际水平接轨的50名尖端人才、国内一流的500名环境监测专家、监测系统业务精湛的5000名技术骨干。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完善制度

完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制定与《环境监测条例》相配套的监测管理政策,明确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规范监测行为。加强监测管理,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减少对监测数据的行政干预。加强对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宣贯,提高各部门与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认识。

(二)创新体制,理顺机制

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统一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建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体制。规范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提高监测效率。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提高企业自测能力,促进排污单位的自我约束。培育环境监测市场,研究建立第三方监测机制,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的引导和监管。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明确环境监测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提升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将环境监测工作经费全面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各项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专项资金渠道,保障环境监测网络等运行经费,确保发挥实效。开展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重视人才,提升素质

加强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选拔拔尖人才,全面提升监测队伍素质水平。开展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巩固和加强环境监测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

(五)加强科研,强化支撑

加强对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的研究工作,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技术规范、评价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完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加大国家、省级监测站开展监测科研的力度。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进行监测技术方法与监测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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