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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更新时间:2013-02-04 11:25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 阅读:3383 网友评论0

第一条 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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