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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先环评,污染土壤要修复

更新时间:2015-07-26 20:15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  作者: 阅读:24691 网友评论0

      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在开工前需申报环评,且要求改变用途的土地需确保土壤环境符合要求。目前该文件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申报环评
 
    对比旧版,新版《规则》增加了环评环节。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于工厂土地受污染后的处理问题,《规则》要求涉及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应先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明确土壤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开发利用要求。
 
    此外,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用地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
 
    按照《规则》,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按有关规定必须通过公开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规则》明确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的办理程序。已纳入“三旧”改造的,按“三旧”改造有关规定办理。不改变用地性质,使用本单位(或个人)自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自行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对于改变用地性质的,由政府收储或按规划实施。
 
    此外,《规则》大力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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