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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0-08-24 09:41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46467 网友评论0

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全文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环函〔2020〕3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减少涉工业炉窑企业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30日
 
 
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
 
为减少涉工业炉窑企业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我省涉工业炉窑的企业分级管控提出如下工作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工作范畴
 
重点针对列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附件2《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2019年版》开展分级管控工作,主要涉及钢铁和钢压延加工、建筑陶瓷、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石灰石膏制造、水泥制造、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制品、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行业企业。之后将根据整治工作需要,适时印发其他行业、其他批次分级管控清单。
 
二.级别认定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信息,结合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级别认定。级别认定前可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指导企业整治升级,企业整治升级完成后再进行级别认定,列入粤环函〔2019〕1112号文附件2的企业整治升级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认定为C级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帮扶C级企业力争在级别认定后一年内升级为B级企业。拟认定为A级的企业应当先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再进行级别认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登记管理的,不纳入分级管控。级别认定结果仅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管理依据,不影响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别认定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专业机构评估的企业可认定为A级。
 
1.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排放限值的50%。
 
2.满足废气达标排放技术路线(附件1)。
 
3.稳定达标排放。安装在线监测,在一个统计时段内(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在98%以上,未出现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的情形,未出现连续3天以上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超标30%以上的情形。
 
4.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附件2,时间段为粤环函〔2019〕1112号印发实施后)。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B级。
 
1.满足废气达标排放技术路线(附件1)。
 
2.稳定达标排放。安装自动监测企业,在一个统计时段内(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在98%以上,未出现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的情形,未出现连续3天以上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超标30%以上的情形;未安装自动监测企业,在一个统计时段内,手工监测未发现超标现象。
 
3.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附件2,时间段为粤环函〔2019〕1112号印发实施后)。
 
4.非重点排污单位且地市没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自愿安装自动监测的,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尚不满足一个统计时段的,在符合第1、3点要求的情况下,可先行认定为B级企业。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认定为C级。
 
1.不满足废气达标排放技术路线(附件1)。
 
2.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安装自动监测企业在一个统计时段内(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在98%以下,或出现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的情形,或出现连续3天以上有效数据小时均值超标30%以上的情形;未安装自动监测的企业在一个统计时段内,手工监测发现超标现象。
 
3.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附件2,时间段为粤环函〔2019〕1112号印发实施后)。
 
(四)钢铁和钢压延加工行业正在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满足上述(二)2、3、4项可暂认定为B级,否则认定为C级。
 
四、级别运用
 
根据企业日常管理情况,分级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检查中不符合认定级别要求的,应重新进行级别认定。对于被认定为A级管控企业可在减免环保税、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C级企业依法加强监管,可作为纳入污染天气应对“限管停”管控对象、每年监督性监测、双随机、相关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对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B级企业采取相关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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