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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修复制度

更新时间:2013-11-19 17:35 来源: 作者: 陈丽平 阅读:26390 网友评论0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当像关注土壤一样关注地下水的保护,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地下水保护关注不够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确实很严重,草案对此提出来单作规定,同时还应关注地下水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新光说,我国在保护地表水方面,这些年做了很多工作。但对地下水的保护关注不够。目前地下水超采严重、污染严重。
 
董新光认为,保护地下水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本法应规定,对地下水也实行定期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应建立地下水修复制度
 
王庆喜委员也认为草案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条款,非常好,但还不够,还应增加地下水的环境保护内容。
 
王庆喜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其理由是:第一,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据2011年统计,我国地下水源的供水量是1109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18.2%,全国655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的总数的61%。第二,地下水由于具有隐蔽性,其污染不容易发现,容易被忽视。目前地下水的污染不容乐观。第三,现在还没有建立统一、完整的地下水环境的监测网,很难全面掌握地下水污染的动态。环保部门主要是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点也有,主要集中设置在地下水饮用水的水源地上。国土部门也监测,他们主要是监测区域性的地下水水质的环境;水利部门也监测,主要是监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现在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所以很难掌握地下水的污染情况。第四,我国还没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相统筹的修复制度。由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治理和修复的难度比较大,成本也高,周期长,一旦受到污染,造成的环境与生态破坏往往很难逆转。目前我国提及的污染场地修复,大部分仅限于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但已有的修复试点表明,污染物在土壤与地下水之间互相扩散转移,单纯的土壤修复效果并不理想。土壤和水的污染,治理起来非常困难,而地下水源的污染治理是难上加难。现在经常发生有不法企业往地下注入污水,所以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监测部门应数据共享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有关行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董新光说,上述规定的最后一句话,给实际工作留了口子,各部门的监测还是各自为政。既然是统一管理,就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后面增加一句话:由国务院各个部委设置的国家监测系统的环境质量数据,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各部门可以监测,但要统一监测方式,实现数据共享。”董新光说,否则环境监测的站(点)可能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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